
——江苏盛松律师事务所周厚远律师代理一起死亡赔偿案侧记
2026年9月28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法庭。江苏盛松律师事务所周厚远律师收到财产保全裁定,此时距离他向法院正式提交保全申请,仅过去不到一天。
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一名七旬老人,事故中不幸离世。周厚远律师接受死者近亲属委托后,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考虑到肇事车辆系报废车辆,价值极低,周律师在立案后及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9月28日,邳州法院当日审查、当日裁定,保全措施迅速落地。
“如果走诉前保全,这个案子可能卡在‘查不到财产’上。”周厚远律师说。
诉前保全的“堵点”在哪里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一方最担心的是肇事方转移财产。法律为此设计了诉前保全制度,允许当事人在起诉前先行查封、扣押对方财产。
但本案面临一个现实问题:肇事车辆是报废车。
报废车辆本身残值极低,即便成功查封,拍卖所得也远远不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真正有价值的财产——肇事司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等——需要借助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才能查询到。
而根据司法实践,诉前保全阶段,法院原则上不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这意味着,如果坚持诉前保全,只能查封那辆报废车,等于“封了个寂寞”。
更关键的是,诉前保全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法律允许法院酌情不要求担保,但实践中各地操作不一,家属往往需要额外筹措担保资金或购买保函,增加了时间成本和心理负担。
诉中保全的“破局”逻辑
周厚远律师选择了一条更务实的路径:先立案,再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立案后拿到案号,诉中保全的门槛显著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书面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这意味着,即便家属不知道肇事司机在哪家银行有存款、名下有无房产,法院也可以依法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
江苏高院的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申请保全人书面申请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在邳州法院,这一机制的运行已经相当成熟。
另一个利好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追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这直接消除了家属在“打官司”之外还要“凑担保”的负担。
9月28日:从申请到裁定
9月28日,周厚远律师在邳州法院办理保全手续。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日作出保全裁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邳州法院“当日申请、当日裁定”的效率,使保全措施得以及时落地,有效防止了财产转移风险。
律师提示:交通事故保全的策略选择
结合本案经验,周厚远律师提示:
第一,报废车辆≠无需保全。 即便车辆价值低,查封本身也有法律意义——固定侵权证据、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但保全的重点应放在网络查控上,而非仅盯着车辆。
第二,诉前保全不是“万能钥匙”。 在不知道对方银行账号、房产信息的情况下,诉前保全往往难以实现有效查控。先立案、再诉中保全,是交通事故案件中更高效的策略。
第三,担保问题可以依法争取免除。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申请诉中保全,可依据最高法院规定申请不提供担保。家属无需因担保问题望而却步。
第四,速度是关键。 财产保全的价值在于“抢时间”。立案后应尽快提交保全申请,避免对方在诉讼周期内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