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很多交易细节并非通过正式的书面合同确认,而是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本文结合一起真实胜诉案例,为您解读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与举证要点。
一、案件回顾:没有盖章的合同,微信记录锁定事实
2022年12月,徐州某家政服务公司(化名“多多公司”)与浙江某装饰公司(化名“叶子公司”)签订《精保洁服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多多公司承包徐州市某小区12#楼、20#楼、32#楼的精保洁服务,合同总价105000元。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又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了室外玻璃保洁服务的补充约定。
然而,装饰公司在支付82500元后,剩余56183元保洁费迟迟未结清。家政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装饰公司辩称,双方从未就室外玻璃保洁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该部分费用不应由其承担。面对被告的抗辩,代理律师周厚远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家政公司负责人与装饰公司副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清晰显示:
2023年2月16日,装饰公司副总经理主动询问“保洁外墙玻璃的价格”;
2月20日,对方明确表示“外窗要你来擦是吧”,并指示“那你合同弄好”;
2月22日,对方告知“你找现场孙工跟黄工吧”,家政公司负责人随即回复“我外墙玻璃搞完了,你安排人验收”,对方回复“答应你的没问题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认可外窗玻璃保洁合同的意见,明显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悖,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装饰公司支付保洁费56183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二、法律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证据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即时通信”的范畴,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在法庭上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的表现形式包括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网络链接和转账支付信息等多种类型,均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依据的案件占比逐年攀升,目前已超过60%。
但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具有易被篡改和删除的先天缺点。法官在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时,需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它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并且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提供。
三、微信聊天记录在合同纠纷中的三大作用
作用一: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多次认定,通过微信聊天就交易内容达成合意,双方按照约定完成交付货物及支付货款义务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微信聊天记录不仅可以证明合同关系存在,还可以用于确认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条款。
作用二: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在上述案例中,微信聊天记录不仅证明了双方就外窗玻璃保洁达成合意,还记录了工作完成后的验收沟通。家政公司负责人告知“我外墙玻璃搞完了,你安排人验收”,对方回复“答应你的没问题的”——这些对话内容完整反映了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作用三:证明结算与欠款事实。 本案中,家政公司将保洁工资工程量结算单通过微信发给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确认,由现场负责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结算单载明工程价款为138683元、已支付82500元。微信聊天记录与结算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使法院得以准确认定欠款金额。
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三性”审查标准
真实性。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等7项因素综合判断。
关联性。 微信聊天记录需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关联。在合同纠纷中,聊天内容应能反映双方就交易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条款的沟通与确认-。
合法性。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举证操作指引:如何让微信记录被法院采信
(一)妥善保管原始载体。 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存储数据的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关键。切勿随意更换设备、删除聊天记录或恢复出厂设置。庭审中需出示原始载体供法官核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需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二)确保记录完整不间断。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呈现全部对话过程,不得选择性截取对自身有利的内容、删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呈现全部对话过程,不得选择性截取对自身有利的内容、删除不利信息,否则可能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面临虚假举证的法律责任。截图需包含聊天双方头像、昵称、微信号、聊天时间及完整对话内容。
(三)明确聊天主体身份。 需通过微信个人信息界面(展示微信号、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等)证明聊天对象系案件当事人。可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性排除冒名聊天可能;群聊记录需标注涉案当事人身份,避免因主体认定不清导致证据无法采信。
(四)规范提交形式。 提交聊天记录截图时,要特别注意显示日期。如对话当天截图,只能显示具体时间,无法显示年月日,日后作为证据提交时,最好重新截取有日期显示的版本。对含有微信语音的页面截图时,注意将语音转文字后再截图。
(五)善用证据保全措施。 对关键微信聊天记录,可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固定证据并出具公证书,经公证的电子数据法院通常直接确认其真实性。若证据存在被篡改风险或双方对真实性争议较大,可申请专业机构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鉴定。
六、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微信聊天记录虽可作为证据,但并非“截个图就能赢”。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或证明对方身份,最终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第一,养成证据留存意识。 在商业合作中,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对合同变更、追加服务、结算确认等关键事项予以固定,避免证据灭失。
第二,形成完整证据链。 微信聊天记录最好与合同文本、转账记录、送货单、结算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证明力。
第三,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面对合同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以更好地梳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律师:周厚远律师,江苏盛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