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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立即履行!周厚远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同纠纷案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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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2026-08-30

案件概述

2022年家政公司与装饰公司就徐州铜山区某小区建设项目部分建筑签订劳务服务分包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又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了新项目的补充约定,家政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劳务工作;但装饰未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周律师团队代理了原告一方,案件胜诉。

案件详情

近日,由江苏盛松律师事务所周厚远律师代理的徐州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政公司”)与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6)浙068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判决装饰公司支付家政公司劳务费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情回顾:劳务服务完成后遭遇欠款 2022年12月14日,家政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家政公司承包徐州市某小区12#楼、20#楼、32#楼的精劳务服务,合同总价为105000元。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又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了室外玻璃劳务服务的补充约定,家政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劳务工作。 2023年4月,案涉小区业主陆续上房,家政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劳务任务。然而,装饰公司在支付82500元后,剩余56183元劳务费迟迟未能结清。家政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周厚远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补充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的《外窗玻璃劳务服务分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装饰公司辩称,该合同未经其公司盖章确认,不予认可。 面对被告的抗辩,周厚远律师团队精准把握证据链,向法庭提交了李某与装饰公司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认定:微信记录锁定事实 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装饰公司不认可《浅山风华外窗玻璃劳务服务分包合同》的意见,明显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悖,不予采信。法院认定,该合同虽由现场人员孙某代签字样,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装饰公司经理对室外玻璃劳务工作的确认和指示,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法院同时查明,2023年4月6日,李某将劳务工资工程量结算单通过微信发给装饰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确认后,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结算单载明工程价款为138683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2026年8月3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装饰公司支付原告家政公司劳务费5618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装饰公司负担。 胜诉后立即履行,当事人权益快速兑现 判决生效后,在周厚远律师团队的跟进下,装饰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将拖欠的劳务费及利息全额支付给家政公司。从判决生效到款项到账,周期极短,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律师提示:微信记录可作证据,注意保存 本案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周厚远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合同履行中的沟通记录要妥善保存。本案中,正是由于当事人完整保存了与对方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才使得补充合同关系的成立得到了法院的认定。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面对欠款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2026年8月3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装饰公司支付原告家政公司劳务费5618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装饰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