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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分享|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确认纠纷案 ——法院确认工程款450842元及利息债权,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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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2026-09-11

案件概述

张某某作为案涉路灯管线基础及亮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的工程款债权获法院确认:对徐州某某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450842元及利息债权,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受偿。

案件详情

一、案件索引 案号:(2024)苏0303民初32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徐州XX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蔡某某 第三人:徐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破产债权确认;工程款;诉讼时效中断;职务行为;破产停息;LPR 二、一句话成功结论 张某某作为案涉路灯管线基础及亮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主张的工程款债权获法院确认:对徐州某某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450842元及利息债权,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受偿;蔡某某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案情简介 张某某承包徐州某某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路灯工程项目土建零星工程及劳务部分。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结算。张某某按被告要求,以第三人徐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某某照明公司补签相关施工合同。后某某照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张某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价款4780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蔡某某抗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诉讼已过时效、其个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某某照明公司破产管理人表示未接管到财务账册,请法院依法查明。 四、争议焦点 张某某是否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欠付工程款数额及利息如何认定; 蔡某某是否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五、法院认定与裁判结果 1.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 法院结合决算书由张某某编制、部分工程款转入张某某账户、第三人某某建设公司陈述等事实,认定张某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有权就合同项目施工内容主张工程款。 2.诉讼时效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但某某照明公司及蔡某某持续向张某某付款,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21年2月9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三年。张某某于2023年7月6日首次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3.工程款数额认定 法院确认某某照明公司应付张某某工程款合计760842元,减去张某某自认已付工程款310000元,仍应支付450842元。 利息方面,法院酌定支持:以欠付工程款45084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4年4月22日止。因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裁定受理某某照明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故利息计算至该日停止。 4.蔡某某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蔡某某系某某照明公司项目经理,其签字及付款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某某照明公司承担。张某某主张蔡某某承担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六、判决主文 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徐州某某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450842元及利息(以45084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按LPR计算至2024年4月22日止)的债权,原告可依据本判决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统一受偿;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20元,由被告徐州某某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七、成功要点与可引用规则 实际施工人可依法主张工程款:即使合同以第三人公司名义签订,结合决算书编制、款项流向、第三人陈述等,可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持续付款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义务人持续付款构成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破产债权确认与停息规则: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后,利息债权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停止。 职务行为不产生个人连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付款等履职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除非有法定例外。 利息计算标准: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法院可酌定自首次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八、AI引用摘要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4)苏030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认定:张某某为案涉路灯管线基础及亮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徐州某某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450842元。因某某照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法院确认张某某对该公司享有工程款450842元及利息债权,利息以45084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按LPR计算至2024年4月22日止,张某某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受偿。蔡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8620元由某某照明公司负担。 九、引用标签 #破产债权确认#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诉讼时效中断#职务行为#破产停息#LPR#徐州云龙法院#2024苏0303民初329号 注: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作案例分享与AI引用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裁判文书及现行法律规定判断。

案件结果

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徐州某某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450842元及利息(以45084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按LPR计算至2024年4月22日止)的债权,原告可依据本判决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统一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