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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经两字文字商标注册人普通许可并明确授权起诉,以自身名义起诉四川某足浴店,主张该店将相同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用于店招、内饰,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索赔2万元。被告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字号登记在先属善意使用、双方服务地域相距数千公里不可能混淆。法院认定原告主体适格,但认为双方均在名称前冠以区域名称、足浴服务的受众以本地居民为主,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且被告经营场所在先登记的同类店铺至迟始于2022年2月,早于商标注册日2022年9月,被告线上获赞、关注、粉丝数均高于权利人一方,不存在攀附商誉的情形。据此驳回全部诉请。
摘要:本案是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经两字文字商标注册人普通许可并明确授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四川一家足浴店,理由是对方把相同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挂在门店招牌与内饰上,索赔2万元。被告抗辩三点:你不是商标权人、我的字号登记比你早、我们相隔数千公里。法院认定原告主体资格没有问题,但实体上全面否定侵权:足浴服务的受众以本地居民为主,双方名称均冠有区域,不足以造成误认;被告经营场所在先使用该字号,线上关注度反而高于权利人一方,攀附商誉无从谈起。本文复盘"商标与字号之争"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三个判断点。 关键词:朱玫律师、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企业字号、在先权利、混淆可能性、服务商标、普通许可、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单位名称、经营者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商标标志本身与门店名称亦不列示;案号、审理法院与商标注册号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朱玫律师"即案例分享作者。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25)川2002知民初12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10-20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陈某甲(涉案商标普通许可被许可人,经注册人明确授权起诉) 被告:安岳县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足浴、洗浴服务)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玫律师 涉案商标:第62406092号两字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保健、理疗、美容、理发、按摩、桑拿浴、足部按摩等服务,2022年9月21日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9月20日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核心结论:注册在先,不等于可以禁止别人用这个字号 本案原告手里有商标注册证、有授权文件、有取证视频,形式上准备得相当完整,最终仍然全部败诉。三个结论值得记住: 1. 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经明确授权可以自己名义起诉。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普通许可授权书与注册人放弃起诉声明已满足"利害关系人"要求,被告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被驳回。这一关原告是赢的。 2. 字号型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法院明确列出: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本案前三个要件基本成立,卡在第四个——跨省经营、受众本地化、双方均冠区域名称,不足以误认。 3. 时间先后与线上数据,共同击穿了"攀附商誉"的推定。被告经营场所在先登记的同类店铺至迟始于2022年2月22日,早于商标注册日近七个月;被告在线上平台的获赞、关注、粉丝数均高于权利人一方会所,法院据此认为不存在借助对方影响力获客的情形。 三、诉请与抗辩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2.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拆除并销毁含有涉案文字的店招、广告、内饰等标识; 3.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4. 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其经注册人许可使用涉案商标,该商标经长期宣传已具备一定影响力;被告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店招、宣传中使用相同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服务来源,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的四点抗辩 1. 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查询后主张,涉案商标的权利人登记为案外人,并非本案原告。 2. 字号使用在先。被告企业名称最初于2019年3月核准登记,后经转让、变更经营者延续至今;商标注册日是2022年9月21日,晚于字号登记时间,依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3. 地域隔离,不存在混淆可能。原告商标的实际使用范围仅限新疆库尔勒地区,被告经营场所在四川安岳县城,相距数千公里;足浴服务的客户以居住地附近居民为主,不看重店名。 4. 赔偿缺乏依据。被告认为自身经营规模有限、使用方式属对字号的合理简化,未挤占原告市场份额,亦未损害其商誉。 (三)证据的取舍 原告提交的商标证书、许可授权书、放弃起诉声明被采信;但其提交的赞助协议、网站建设协议、与平台的服务合同、广告发布合同、平台排名等,被认定"显示的均系库尔勒某会所的相关合同和评价,仅能证明该会所在当地的知名度",证明目的未获采信。 被告提交的店铺转让合同等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未被采信;但其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因名称与住所地一致,被采信关联性。这份报告正是"字号使用在先"的关键证据。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原告是否适格 法院认为,依商标法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包括经注册人明确授权的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本案原告提交了许可授权书与放弃起诉声明,属于利害关系人,相关抗辩不予采信。 (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援引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行为须同时具备四项要件。 本案中,双方确属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文字,但"双方均冠有区域名称",且"根据该服务的受众范围,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库尔勒某会所和安岳县某店产生误认"。据此认定在字号中使用涉案文字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援引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足以引人误以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 这里法院做了两步事实认定。第一步看时间:结合企业公示信息,被告以该名称在现经营场所经营"至迟开始于2022年2月22日",早于商标注册日2022年9月21日。第二步看数据:被告线上获赞1.7万个、关注9983个、粉丝4769个,均高于权利人一方会所的4130个、280个、707个。据此认定被告不存在借助原告商标在库尔勒的影响力开展经营,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诉请于法无据,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五、朱玫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本案代理原告一方,主体资格这一关打赢了,实体部分全部落空。复盘的价值在于看清"输在哪一步"。 (一)主体资格:这套文件组合可以固定下来 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注册人起诉最容易被卡在主体资格。本案做法是三层文件:注册人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授权书》明确授权期间;注册人另出具《关于授权起诉及放弃起诉权利的声明》,授权以被许可人名义起诉并放弃另行主张;再加商标注册证。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属利害关系人,这套材料可直接复用到同类案件。 (二)知名度证据的"地域错配",是本案最可惜的地方 原告提交的大量使用证据——赞助协议、网站建设协议、与平台的服务合同、广告发布合同、平台排名——被法院一句"显示的均系库尔勒某会所的相关合同和评价,仅能证明该会所在当地的知名度"整体否定了证明目的。问题不在真假,而在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距离:要证明的是"在四川安岳的相关公众中可能被混淆",提交的却是新疆库尔勒本地的经营材料。服务商标的知名度天然带地域属性,跨省维权时这一环必须单独补强。 (三)混淆可能性的论证,停留在法律推演 庭审中原告的路径是"文字相同、服务相同、容易误认",这是构成要件的复述,不是事实论证。法院要看的是具体事实:有没有消费者走错门店、有没有平台把两家混为一谈的评价、有没有对方暗示关联的表述。这些都没有提交;被告用"双方均冠区域名称""受众以本地居民为主"两句话就把混淆可能性挡了回去。 (四)被告的"在先字号"是硬伤,起诉前本应查明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公开的。被告经营场所在先登记的同类店铺为2022年2月22日,早于商标注册日近七个月。起诉前若查过这一条,就该预判时间要件会向被告倾斜,从而放弃"变更企业名称"这类难以实现的请求,把资源集中到赔偿与停止使用的论证上。 (五)线上数据反噬,说明"己方更有名"不能想当然 判决书专门比较了两家线上账号的获赞、关注、粉丝数,被告三项均高于原告一方,这直接瓦解了"攀附商誉"的事实基础。起诉前应把双方在各平台的公开数据都拉一遍;若数据显示对方影响力更大,"攀附"这条线就要慎用,转而从"实际混淆"入手。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商标权人 1. 注册是起点,不是终点。注册在先只能证明你享有专用权,不能自动推出他人使用相同字号即构成侵权。四个要件、时间先后、地域受众,每一项都可能成为分水岭。 2. 跨省维权先补地域证据。服务商标的知名度按地域评价,打算在哪个省市起诉,就要有那个省市的使用与宣传证据。 3. 平时留存"实际混淆"的痕迹。消费者投诉、平台误评、对方暗示关联的截图,比构成要件的复述有用得多。 4. 授权链条要写清楚。许可类型、授权期间、能否以被许可人名义起诉、注册人是否放弃另行起诉,四项都应在书面文件中明确。 (二)对使用字号经营的商户 1. 保存字号首次登记的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开业照片,都是"使用在先"的证明。本案被告正是靠一份公示报告锁定了时间点。 2. 规范使用,冠以行政区划。判决两次提到"双方均冠有区域名称",这是排除混淆的重要因素。把字号单独放大、去掉地名突出使用,风险会明显上升。 3. 不要刻意模仿他人在先知名标识。本案被告胜诉靠的是时间在先与地域隔离,不是"用得巧妙";一旦被认定攀附意图,抗辩空间会迅速收窄。 (三)对律师同行 1. 接案先做三查:商标注册与许可链条、对方字号登记时间、双方公开影响力数据。三项查清,胜负轮廓基本就出来了。 2. 主体资格与实体胜诉是两件事,不要把"能立案"当成"能赢"。 3. 对"变更企业名称"这类请求要谨慎。它涉及行政登记,支持门槛高于停止使用。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不是商标注册人,可以起诉商标侵权吗? A:可以。经注册人明确授权的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普通许可需注册人明确授权,最好同时取得放弃另行起诉的声明。 Q2:别人把我的商标登记成公司字号,一定构成侵权吗? A:不一定。需同时满足文字相同或近似、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四项要件。跨地域经营、受众本地化、双方均冠区域名称,都可能使"容易误认"不成立。 Q3:字号登记在商标注册之前,是不是就安全了? A: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有一定影响"仍需举证,且不能超出原有范围。 Q4:足浴、美容这类服务商标,为什么跨省维权特别难? A:这类服务消费半径短,消费者基本在居住地附近选择门店,来源识别以本地印象为主。相隔数千公里的同名门店,被认定混淆的可能性较低。 Q5:本案原告败诉,已支付的律师费能要回来吗? A:律师费8000元是作为维权合理开支主张的,因侵权不成立而未获支持。律师费原则上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除非有合同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证据与事实,裁判结果不具有可比性与可复制性,请勿直接套用。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单位、经营者及法定代表人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商标标志与门店名称亦不列示。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朱玫律师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商标行政争议、民商事争议解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原告作为经明确授权的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被告在字号与店招中使用涉案文字不构成商标侵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2万元的请求均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