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民事律师|徐州律师

合同约定三成违约金,法院为什么可以大幅调减?

首页 / 案例中心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2026-10-31

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一先后签订两份《公司收购协议书》,各付首期款156000元,共312000元。因被告一未按约完成迁出,三方另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确认退还312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0元,逾期按312000元的30%计违约金,被告二作为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被告三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认定《债务承担协议》已表明双方协商解除原协议,故不再判决解除;判令返还本金、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但将约定按30%计收的违约金调减为按一年期LPR的1.95倍即年利率7.50%计算、以93600元为限;投资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详情

摘要:本案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原告为收购两家公司股权,先后签了两份《公司收购协议书》,各付首期款15.6万元。对方收了钱却未按期完成迁出,双方只好再签一份《债务承担协议》,把退款31.2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逾期按31.2万元的30%计违约金一并写清。到期仍不履行,原告起诉,三被告全部缺席。法院支持了返还本金、赔偿损失和律师费,但把约定按30%计收的违约金调减为按一年期LPR的1.95倍即年利率7.5%计算。本文复盘三个问题:违约金为什么不是"约定多少判多少";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保证人的责任为何不同;被告不到庭,原告是不是就能全赢。 关键词:朱玫律师、股权转让、公司收购协议、债务承担协议、违约金调减、个人独资企业、补充清偿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缺席判决、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协议编号亦不列示;案号与审理法院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朱玫律师"即案例分享作者。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22)苏0302民初32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2-05-25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徐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某企业管理中心(个人独资企业) 被告二:马某(被告一投资人) 被告三:潘某(被告二之子,债务承担协议的保证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玫律师(与同所律师共同代理) 裁判结果:部分支持 二、核心结论:违约金是"约定",但不是"定数" 三个结论是本案最值得记住的部分: 1. 三成违约金被调减到年利率7.5%。《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逾期未付按31.2万元的30%即93600元计违约金。法院认为该标准"过高",调整为按违约行为发生时(2021年11月16日)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即年利率7.50%计算,起算日为2021年11月16日,以93600元为限。约定的上限仍保留,但计算方式被换掉了。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与赔偿,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三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个词差别很大:补充责任要先执行企业财产,不足部分才由投资人补;连带责任则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 3. 被告全部缺席,原告也没有全赢。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但仍对每一项诉请作了实质审查:要求判决解除两份收购协议的请求被驳回,违约金被调减,部分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三、诉请与抗辩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8月18日及8月25日签订的两份《公司收购协议书》; 2. 判令三被告返还已支付款项312000元; 3. 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4. 判令三被告承担违约金93600元; 5. 判令三被告赔偿因违约导致的律师费(暂定5000元)等合理费用; 6.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事实脉络 两份协议各约定转让价款52万元,首期款均为15.6万元。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8月25日分别转账15.6万元,合计31.2万元。协议约定,被告一未在特定期限前完成迁出,应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 因被告一未履行,三方于2021年11月3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确认被告一应退还31.2万元、赔偿10万元,合计41.2万元;约定202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清偿,逾期另按31.2万元的30%计违约金;被告二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被告三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至债务清偿完毕。 (三)被告的应诉情况 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判决书记载"本案无法调解",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合同解除:已有替代协议,不再判决解除 法院引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法院接着指出关键一点:因被告一未按约履行,双方后签的《债务承担协议》虽未明确写明"解除"两份收购协议,但双方已就退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达成协议,该协议的条款表明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两份收购协议、不再履行。两份协议已于2021年11月3日协商解除,原告再起诉请求判决解除,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二)本金与损失:按债务承担协议确认的金额支持 法院认定,《债务承担协议》确认的31.2万元退款与10万元损失,均系被告一未履行收购协议而产生,被告一应按约定返还并赔偿。这两项全额支持,没有争议。 (三)违约金:30%的标准过高,改按LPR的1.95倍 法院的论证分两步。第一步定性:被告一未按约定付款,原告的实际损失应是该部分资金不能及时受偿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第二步定量:双方约定按30%另收违约金,标准过高,调整为按违约行为发生时即2021年11月16日当月一年期LPR的1.95倍、即年利率7.50%计算,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3600元为限。 法律依据上,法院援引了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其他有偿合同参照买卖合同规定)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按LPR加计30%至50%计算的规定。这也解释了1.95倍这个数字:1年期LPR乘以1.95,正好落在"LPR加计95%"的区间附近。 (四)责任主体:投资人补充、保证人连带 法院引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判令被告二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被告三,法院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律师费与诉讼费 两份收购协议均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履行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与发票,法院审查认为5000元符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支持。 诉讼费方面,案件受理费15950元减半收取7975元,原告负担2425元、三被告负担5550元;保全费3073元,原告负担373元、三被告负担2700元。 五、朱玫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本案代理原告一方,本金、损失、律师费全额获得支持,违约金被调减、解除请求被驳回。三个环节值得复盘。 (一)请求权基础要先做"互斥检查" 起诉时同时主张"判决解除两份收购协议"与"按债务承担协议还款",看起来是双保险,实际互相冲突。《债务承担协议》把退款金额、赔偿金额、付款期限、违约责任重新固定了一遍,法律效果上就是对原协议的清算与替代。法院据此认定原协议已于2021年11月3日协商解除,再判解除既无必要也无对象。 实务提示:当双方已就违约后果另签结算性协议时,诉请应当围绕该协议构造,删除"解除原合同"这类已被吸收的请求。多列一项不成立的请求,除了多付诉讼费,还会削弱起诉状的严谨度。 (二)违约金的举证重点在"实际损失",不在"约定比例" 本案约定30%,法院直接认定过高。原因很直接:原告没有提交资金占用成本的证据,法院只能以LPR为基准衡量。法院采用的1.95倍,本质上是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作为损失基准,再按司法解释的加计区间取值。 如果希望违约金更接近约定数额,需要证明实际损失高于资金占用成本:比如为筹措收购款另行借贷的利息、因交易失败丧失的其他交易机会、已投入的尽调与中介费用等。这类证据在签约时就应有意识地留存。 (三)责任主体分层主张,这一步做对了 起诉时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是本案最有效的安排。判决结果显示三层责任各归其位:企业自身承担返还与赔偿;投资人承担补充清偿;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如果只起诉企业,投资人可能以"先执行企业财产"抗辩;如果漏列保证人,31.2万元的清偿就少了一道保障。 (四)缺席不等于放弃审查 三被告全部不到庭,但法院仍逐项审查:解除请求被驳、违约金被调减、诉讼费按比例分担。这说明缺席判决只免除原告的对抗压力,不免除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协议、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与发票,是各项请求获得支持的基础。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公司收购交易的双方 1. 义务要写"可验证的结果",不要只写"配合办理"。迁出、变更登记这类义务,应明确完成时点、以何凭证认定完成、逾期如何处理。 2. 付款节点与交割节点挂钩。本案首期款在签约后即支付,对方尚未完成任何交割动作,风险全部由买方承担。分期付款应与工商变更、资料移交等节点一一对应。 3. 违约条款要写"损失计算方式",而不只是比例。约定"按已付款的30%计违约金"看似明确,一旦进入诉讼仍要接受"是否过高"的审查;约定"按日万分之几计逾期违约金"或"按同期LPR的倍数计息",稳定性更好。 4. 维权费用条款价值很高。本案5000元律师费能全额获支持,靠的就是协议里"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这一句。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保证人 1. 投资人要清楚"无限责任"的含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要补足,这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的责任完全不同。 2. 保证人要区分"连带"与"一般"保证。本案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无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 3. 担保前先看主债务是否已清算。本案《债务承担协议》已把金额固定为41.2万元,保证范围清楚,反而减少了后续争议。 (三)对律师同行 1. 收到结算性协议,先判断它是否已替代原合同。这决定了诉请怎么写、案由怎么定。 2. 违约金调减是常态,起诉时应同步准备损失证据,否则法院只会按资金占用成本计算。 3. 缺席案件中,证据的组织方式要更完整:合同、付款凭证、催告记录、费用票据,一样都不能少。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合同约定30%的违约金,有效吗? A:约定本身有效,但法院可以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本案法院即认定30%标准过高而予以调减。 Q2:法院按什么标准调减违约金? A: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逾期付款类纠纷中,常参照一年期LPR或加计一定比例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本案取LPR的1.95倍即年利率7.5%。 Q3:个人独资企业欠债,投资人承担什么责任? A: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判决中表述为"补充清偿责任",即先执行企业财产。 Q4:补充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对债权人有什么区别? A:连带责任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无需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补充清偿责任必须先执行主债务人(本案为企业)财产,不足部分才能向责任人追偿。执行顺序不同,回款速度差别很大。 Q5:被告不到庭,法院会直接判原告全部胜诉吗? A:不会。缺席判决仍要审查每项诉请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三被告均未到庭,仍有诉请被驳回、违约金被调减,诉讼费也由原告分担了一部分。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证据与事实,裁判结果不具有可比性与可复制性,请勿直接套用。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协议编号亦不列示。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朱玫律师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

案件结果

部分支持(判令被告一返还股权转让款312000元、赔偿损失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自2021年11月16日计至付清之日、以93600元为限;投资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判赔律师代理费5000元;驳回要求判决解除两份收购协议的请求;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