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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里说"一个月卖六万个",为什么成了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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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2026-10-31

案件概述

专利权人赵某以实用新型专利起诉某五金工具厂及其经营者、某五金日杂店,一审认定被诉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酌定制造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双方均不服,专利权人上诉主张赔偿过低。二审认定:制造商员工在与权利人代理人微信洽谈时明确表示"一个月可以卖到6万多个",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作为考量侵权获利的因素,足以推定其获利超过4万元,故全额支持经济损失4万元;但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支出的代理费不属于本案维权合理开支,仅支持律师费12000元、公证费1392元、差旅费263元及购买被诉产品费用100元,合计13755元。

案件详情

摘要:本案是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权人起诉一家捕鼠笼制造商和一家零售店,一审认定侵权成立,酌定赔偿3.5万元。二审的关键证据不是销售台账,也不是财务账册,而是制造商员工在微信洽谈中的一句话——"海南我一个月可以卖到6万多个"。凭这句话,法院推定其获利超过4万元,把赔偿顶到了主张数额。同时,专利权人主张的无效宣告程序代理费被明确否定。本文复盘这两个方向的裁判逻辑,以及被诉方在证据与话术上的教训。 关键词:朱玫律师、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获利、微信聊天记录、自认、维权合理开支、无效宣告程序、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案例分享 说明:为保护隐私,本文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单位名称及经营者等信息作匿名化处理,专利产品型号细节与店铺名称亦不列示;案号、审理法院与专利号予以保留以便核验。文中"朱玫律师"即案例分享作者。 一、案件信息速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27号(一审:(2021)桂01知民初42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3-11-01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涉案专利权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曾某(原某五金工具厂经营者) 一审被告:秦某甲(原某五金日杂店经营者)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玫律师(与同所律师共同代理) 涉案专利:实用新型"一种带触控装置的自锁式捕鼠笼",专利号201520682385.4 裁判结果:部分改判,赔偿总额由35000元增至53755元 二、核心结论:一句话的自认,比账本更管用 1. 员工在微信里的销量陈述,可以作为确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二审明确写道: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实际制造和销售数量的情况下,其陈述的销量可以作为考虑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因素;结合销售价格、取证时间范围,足以推定获利数额超过权利人主张的4万元。 2.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代理费,不属于侵权诉讼的维权合理开支。这是本案对实务影响最大的一条:专利权在授权时未必符合全部规定,维持专利有效的支出属权利人自身必要支出,而提无效是对抗侵权指控的合法手段,不是侵权行为。 3. 现有技术抗辩有严格的时间门槛。被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8月27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5年9月6日,不符合"现有技术"的时间要求;仅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也不能证明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三、诉请与抗辩 (一)一审诉请与判决 专利权人起诉请求:判令制造商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与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判令零售店停止销售并赔偿2万元。一审期间,专利权人放弃向零售店主张赔偿。 一审认定:被诉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保护范围;制造商关于翘板形状、把手长度不同的主张,因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而不影响侵权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零售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酌定制造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二)上诉人的主张 专利权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第三项,改判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合理开支2.5万元。理由有二:其一,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代理费与本案有牵连,属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必要开支,并已提交票据;其二,一审判赔偏低,即便适用法定赔偿也应至少判赔3万元,并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先案例,以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作为赔偿依据。 (三)被上诉人的答辩 被上诉人答辩称:无效宣告程序中支付的代理费不属于侵权案件的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已包含合理开支,无需另行计算。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侵权比对:一审判项获维持 二审确认,双方对一审的技术比对结论均未提出异议。被诉产品包含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权;制造商关于翘板形状、把手长度的差异主张,因该部分不属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不影响侵权认定。 (二)现有技术抗辩:时间不符,抗辩不成立 法院指出两项障碍:一是被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21年8月27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5年9月6日),不满足"现有技术"须在申请日前公开的时间要求;二是《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仅反映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无效请求,不能证明被诉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 (三)合法来源抗辩:零售店免责获维持 零售店提交了向制造商进货的销货单,制造商认可该单据系其出具;其同时提交了向专利权人购买同类产品的单据,单价分别为6.6元与7元,相差不大。专利权人亦认可该抗辩。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成立,维持其停止销售但不承担赔偿的判项。 (四)赔偿数额:以微信陈述推定获利 法院引用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说明赔偿数额的确定顺位: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均难以确定时适用法定赔偿。 本案的关键事实是:制造商员工在与专利权人代理人微信交流时表示"我一直都是攻海南,现在海南我一个月可以卖到6万多个"。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实际产销数量的情况下,该陈述可作为考量赔偿的因素;结合产品销售价格、取证时间范围,足以推定获利超过4万元。据此对4万元经济损失全额支持。 (五)合理开支:无效程序代理费被剔除 专利权人主张,无效宣告程序中支出的代理费应计入合理开支。法院分四层回应:其一,专利授权、确权审查有其有限性,授权时未必能发现全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其二,因他人提起无效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维持专利权存续的自身支出;其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请求宣告专利无效,被诉方只是其中之一;其四,专利法规定的合理开支是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费用,而提无效是对抗侵权指控的合法手段,不属于导致权利人产生维权费用的违法行为。 结论是: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是两个各自独立的程序,无效宣告程序的费用一般不属于侵权诉讼的维权合理开支。最终获支持的为律师费12000元、公证费1392元、差旅费263元、购买被诉产品费用100元,合计13755元。 (六)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第一、二项(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停止销售);撤销一审第三、四项;改判制造商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合理开支1375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制造商负担1955元、专利权人负担7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制造商负担398元、专利权人负担152元。 五、朱玫律师代理思路复盘 本案代理的是被诉制造商一方,二审结果比一审更不利,必须如实记录。 (一)一审守住的部分 侵权比对环节,我方主张被诉产品的底盘、后盖、翘板形状与涉案专利不同,把手长短亦有差异。法院的回应是:这些差异不属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不影响侵权判定。这提示了一个方向性判断——差异点若落在权利要求文字之外,无论多明显都无法撼动侵权结论。有效的抗辩只有三条路:缺少技术特征、构成现有技术、不构成等同。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两处硬伤 第一处是时间。我方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21年8月27日,而涉案专利申请日是2015年9月6日。现有技术必须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这份证据在时间上根本不成立。 第二处是证明力。我方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只能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无效请求,不能证明被诉技术方案来自现有技术。无效宣告的结论尚未作出,受理通知没有任何实体证明力。 更遗憾的是,2022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这意味着无效路径最终也未能奏效。 (三)二审赔偿上升的直接原因:客户自己的一句话 本案最值得记住的教训,是一段微信对话。制造商员工在与对方代理人洽谈时,为了显示实力说了"我一直都是攻海南,现在海南我一个月可以卖到6万多个"。这句话在二审被完整引用,成为推定获利超过4万元的核心依据。 法院的推定并非无据:在被告不提供真实产销数据的情况下,其对外宣传的销量成了唯一可得的量化信息。这类"业绩宣传责任自担"的思路在最高人民法院多个案件中都有体现。对我方而言,这是典型的"证据反噬"——为谈成一笔小生意说的话,最后变成了判决书里的赔偿基数。 (四)抗辩资源的分配值得反思 本案三个抗辩方向:不落入保护范围、现有技术、赔偿过高。前两个在一审即告失败,第三个虽提出,却没有提交任何反证——既无真实产销台账,也无单位利润、退货记录、停产时间等可压低基数的材料。二审只能围绕对方证据作反向论证,空间很有限。 实务提示:被诉方在应诉初期就应同步准备"赔偿防线",包括销售数据、成本结构、产品单价、侵权期间起止。这些材料不必主动提交,但必须在手,否则对方一旦拿出销量证据,就只能被动接受推定。 (五)关于制造商注销的影响 二审期间查明,制造商已于2023年1月20日注销。注销并不消灭侵权责任,责任由原经营者承担,这也是二审列明其为"原某五金工具厂经营者"的原因。对个体经营者而言,注销字号并不能切断既往债务。 六、案例启示与律师建议 (一)对制造与销售企业 1. 对外宣传的销量,可能变成法庭上的自认。微信洽谈、朋友圈、电商详情页中的"月销几万件""给大牌代工",都可能被对方取证提交。宣传时要有意识区分"营销话术"与"可核实数据"。 2. 保留真实的产销数据。一旦被诉,真实台账是压低赔偿的基础;没有数据,法院只能采信对方的宣传性陈述。 3. 现有技术抗辩要提前筛证据。核心是时间:必须是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申请日在后的专利、尚未审结的无效受理通知都不能用。 4. 提无效是权利,成本自担。即便无效成功,为此支出的代理费也不能向对方主张。 (二)对专利权人 1. 取证时优先固定对方的销量陈述。比起申请调取财务账册,一段微信对话、一张招商海报往往更快、更直接。 2. 赔偿与开支分开主张。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是两个独立项目,应分别列明金额与依据。 3. 无效宣告程序的费用不要混入侵权诉讼。本案已明确该费用一般不属于维权合理开支。 (三)对律师同行 1. 代理被诉方,第一件事是"止血":审阅客户所有对外沟通记录,评估哪些内容可能被作为销量或获利证据。 2. 代理权利人,取证清单里应加一项"对方的公开宣传与业务洽谈记录"。 3. 对"业绩宣传"类证据,攻防要点在真实性而非关联性:销量是否含其他型号、是否含退货、是否为代工总量,都可质证。 七、FAQ:关于本案的常见问题 Q1: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证据吗? A:可以。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经公证或时间戳固定后可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制造商员工的销量陈述即被法院采纳为确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Q2:员工说的话,公司要负责吗? A:员工在职务范围内对外洽谈业务时的陈述,通常可归于经营者。本案中作出陈述的是制造商员工,法院直接将其作为制造商的对外表述予以评价。 Q3:专利无效宣告的律师费,能让对方赔吗? A:一般不能。本案明确:无效宣告程序与侵权诉讼是两个独立程序,权利人为维持专利有效支出的费用属于自身必要支出,不属于侵权诉讼中的维权合理开支。 Q4:被告提了无效宣告,侵权诉讼会中止吗? A:不必然。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理。本案中侵权诉讼并未因无效请求而停止,且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维持了专利权有效。 Q5:制造商注销了,赔偿还要不要付? A:要。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注销,不影响其注销前侵权责任的承担,责任由原经营者或清算义务人承受。本案二审即将被上诉人列为原经营者。 八、免责声明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仅供学习、交流与案例展示使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具体证据与事实,裁判结果不具有可比性与可复制性,请勿直接套用。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单位及经营者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产品细节与店铺名称亦不列示。具体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朱玫律师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侵权与无效争议、民商事争议解决

案件结果

部分改判(维持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停止销售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的判项,改判制造商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13755元,合计53755元;驳回专利权人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代理费的主张;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